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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5-17 17:33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449号)要求,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方案,经市人社局备案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

  (三)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及评价标准可登陆: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203/t20220309_5824532.html进行查询。

  二、评审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卫人〔2021〕34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援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提交《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校医职称申报,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职称,对于已取得卫生系列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同级别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八)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资格。

  (九)稳步推进服务基层制度,2022年度符合原津人专〔2008〕59号要求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人员,应于评审通过之日起3年内补足基层经历。通过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基层服务,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通过人员落实基层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层服务工作。

  (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职数由所在单位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2022年度卫生系列职称继续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为优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人员负担,除不宜上传的材料外,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交由用人单位核实后,将职称证书及评审表一同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

  (一)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准备对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

  (二)开展线上申报。本市职称管理系统“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6月16日(星期五)前完成确认并提交,并将单位审核佐证材料报送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职称评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称改革工作。按照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1〕51号)精神,市人社局会同我委制定了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深刻学习和领会职称改革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在职称推荐过程中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注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妥善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的方案及措施。持续优化职称服务,做好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二)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规字〔2019〕4号)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细化推荐评价办法,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可采取方案备案、材料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管理,确保推荐工作平稳、有序。

  (三)精心组织,严把申报程序。各单位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按照要求整理、上传业绩材料;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

  (四)严审材料,杜绝学术造假。各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通过网上检索、专家审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申报人提交的病案、报告、论文、科研等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杜绝抄袭、学术造假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严肃纪律,确保职称推荐公平公正。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制度、监督、纪律宣传教育和举报查处等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申报人有关申报纪律的教育,实行申报人承诺制,认真组织填写《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7日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白雪;联系电话:2333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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