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379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和中医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和中医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和中医专业相关文件及评价标准可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www.tjwsrc.com/)“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板块进行查询。
二、主要政策
(一)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援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执行。援藏、援疆、援青、援甘等国内支援期1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管理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各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校医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在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八)申报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稳步推进服务基层制度,符合《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要求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人员,应于评审通过之日起3年内补足基层经历。通过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基层服务,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通过人员落实基层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层服务工作。
(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且符合相应专业评价标准基础上,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本年度增设中医精神病和中西医结合精神病2个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持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考试合格证,申报上述2个专业高级职称。
(十一)职称申报人员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卫生系列职称申报工作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为优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人员负担,除不宜上传的材料外,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交由用人单位核实后,将职称证书及评审表一同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对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
(二)申报审核。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自10月9日(星期四)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10月24日(星期五)前提交申报信息及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1-12。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医德医风评价考核。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肩负守护群众健康的重任,其职业操守、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医疗服务质量与行业公信力,各单位要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职称评审首位,强化申报人员医德医风考核,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推荐结果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职称制度改革任务。各单位要坚决破除“四唯”倾向,避免简单地将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境)学习经历等作为唯一条件,注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各单位要在国家和我市评价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和健全完善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据。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各单位人事、医政、护理、科教、信息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强化合力,加大对申报人提交的工作量、工作业绩、临床病案、工作报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内容真实性审核,杜绝抄袭、学术造假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四)切实加强职称申报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谋划职称评审工作,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同时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
(五)继续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认真组织填写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进行承诺。对违反诚信承诺内容并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六)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职称申报工作纪律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严禁申报人员通过托人说情、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 “走关系、打招呼”,评审专家签订廉洁评审承诺书,严禁泄露评审信息、接受请托、偏袒特定申报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 “帮助评审”“内部协调” 等名义为由谋取私利,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秩序。各单位要提示专业技术人员警惕“代办服务”“内部渠道”“保过承诺”等虚假宣传,依法合规申报职称,防止少数社会机构以“代办职称”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钱财,确保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单位推荐情况表
附件3: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
附件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申请及有关情况简介表
附件5:2025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附件6:2025年度支援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附件7: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
附件8: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不含基层卫生专业)
附件9: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10:开展“健康讲座”、“本专业专题讲座”情况汇总表(基层卫生专业)
附件1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表
附件12: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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