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中医专业、基层卫生专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和自然科学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中医专业和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范围和条件按照《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范围和条件按照《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社科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6〕1号)有关政策执行。
(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申报范围和条件按照《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6〕2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主要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卫生职称评聘和有关评价中“破四唯、立新标”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6〕150号)精神,准确把握“破四唯、立新标”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实绩为要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导向,强化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科学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
(二)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引导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三)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对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四)援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执行。援藏、援疆、援青、援甘等国内支援期1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管理等相关要求执行。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且符合相应专业评价标准基础上,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持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考试合格证,申报中医精神病或中西医结合精神病2个专业高级职称。
(七)校医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在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八)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高校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九)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和医学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
(十)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各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十一)申报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十四)职称申报人员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工作安排
本年度职称申报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为优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人员负担,除不宜上传的材料外,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交由用人单位核实后,将职称证书及评审表一同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对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在评审信息系统提交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审核。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自8月31日(星期一)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应于10月10日(星期六)18时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工作。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医德医风考核评价。各单位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职称评审首位,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制度,紧密围绕 “廉洁行医、服务态度、患者评价、社会责任” 等方面,结合工作表现、综合评议、患者满意度调查、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并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法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考核。
(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人事、医政、护理、科教、信息等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加大对申报人员工作量、工作业绩、临床病案、工作报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杜绝业绩造假、科研失信等行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继续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填写职称申报个人诚信承诺书、单位职称审核推荐情况表、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进行承诺。对违反诚信承诺内容并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四)切实加强职称申报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同时要严格职称申报程序开展推荐工作,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推荐结果公示工作,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严禁通过托人说情、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 “走关系、打招呼”。评审专家要签订廉洁评审承诺书,严禁泄露评审信息、接受请托、偏袒特定申报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 “帮助评审”“内部协调” 等名义为由谋取私利,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秩序。各单位要提示专业技术人员警惕“代办服务”“内部渠道”“保过承诺”等虚假宣传,依法合规申报职称,防止少数社会机构以“代办职称”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钱财,确保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2.单位职称审核推荐情况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申请及有关情况简介表
4.2026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5.2026年度支援人员申报名单
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不含基层卫生专业)
7.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8.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表
9.开展“健康讲座”、“本专业专题讲座”情况汇总表
10.申报医学研究专业中、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11.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中、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12.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成果鉴定表
13.职称申报个人承诺书
14.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
2026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和中医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及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和医学研究专业职称申报申报相关模板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