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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办事程序

根据《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津卫人[2001]509号)的要求,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卫生人才分市场承办人事代理服务业务,其人事代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立户: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须向卫生人才分市场申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统一式样);

 2、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及复印件;

 3、代理项目有关材料。

(二)签订合同:

 1、代理双方协商人事代理内容;

 2、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及卫生分市场各执一份;

 3、建立单位人事代理资料库。

(三)接收代理:

 1、被代理人员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卫生人才分市场及北方人才市场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2、被代理人员凭卫生分市场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

 3、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天津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被聘人员、卫生分市场各存一份;

 4、卫生分市场审核被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及参加工作的原始手续,并登记、编号、入箱。

 5、用人单位为被聘人员确定工资待遇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分市场备案,并附以下材料: (1)《聘用协议书》(人事局版本)一份; (2)《干部履历表》一份; (3)《职工登记表》一份; (4)《工资变动审批表》一份; (5)《工资转移证》一份; (6)《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份。

 6、用人单位为被聘用人员办理有关职称、保险、党团组织关系手续。

 7、卫生分市场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确定的代理范围,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

(四)代理费用: 用人单位或被代理人员根据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确定的代理内容,按中国北方人才市场规定的人事代理收费类别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基本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按年度收取。

(五)代理人员技术档案由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管理。